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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邱亮員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處所:南港○○○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何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鍾文瑞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655元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7日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業已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上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37,022元。上開金額合計37,677元(655+37022=37677),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