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蔡智明 住南港○○○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主 文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90年4月出廠),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28,770元,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合計1,302元,有債務人114年2月14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為90年4月出廠,車齡已逾14年,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故不予處分。又 上開存款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保單部分則經本院解約,並經將解約金28,770元解繳本院。上開金額合計30,072元(28770+1302=30072),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