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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代 理 人 蔡嘉芯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馥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17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國壽字第1141040784號函、債務人114年1月13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相關金融機構回函,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2月4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11537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為88年4月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前揭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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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