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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李玉純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軒毅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軒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星瀚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50元,以及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合計5,07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12月2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為106年9月出廠,車齡將近8年,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債務人名下雖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上開保單解約金僅50元,金額甚微,均不予處分。又前揭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