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
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街00號2樓)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繼字第43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錦即林李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
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
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