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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催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康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劉康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康錦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372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康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