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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
聲請
人聲請指定被
繼承
人郭王欸之
遺產管理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