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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郭王欸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