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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46號
聲 明 人 張古瑞琴
張允誠
張家源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
繼承
人張英俊
拋棄繼承
事件,聲明人
聲請
未據繳納
裁判
費用。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