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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訟代理人  朱修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正倫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