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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非
訟代理人 朱修身
一、上列
聲請人
聲請對被
繼承
人李正倫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
費用。查
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