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潮州鎮檨興段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6、797、1011、1012、1012-1、1013、1013-1、1014、1041、1043、1044、1047、104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
按如董事長已死亡,其
人格權即已消滅,則僅能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之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殊無依同條第3項後段規定互推代理人之餘地。若董事不依同條第1、2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7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6年
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考)。故請提出債務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最新章程,併其「最新」
法定代理人(原法定代理人邱明文已死亡)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
債權釋明文件,即
聲請狀證物
所載「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影本17紙、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6紙、保證書影本2紙、授信約定書影本2紙」。
四、請提出完整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缺頁次001、00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