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楊上億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1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上億業於民國113年4月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期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