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芳君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0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地址,
惟上開地址
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街00號2樓」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