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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鞠琮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9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擔保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四、經核本件聲請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13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鞠琮麟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本面影本)。或釋明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數額為何。
五、請陳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及其權利範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