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盧洲國、盧陳秀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6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相對人盧陳秀霞業於民國113年3月2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三、經核本件聲請貸款契約其中6,500,000元部分,約定條款第13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盧洲國、盧陳秀霞(或其死亡後通知其繼承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本面影本)。或釋明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數額為何。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①9,500,000元、②6,500,000元之完整「增補契約」。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六、請陳明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及其權利範圍。 
七、請提出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