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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相  對  人  盧洲國兼盧陳秀霞之繼承

            盧丞彥即盧陳秀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洲國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於民國85年8月30日(96年6月27日權利內容變更,設定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盧陳秀霞、盧洲國變更為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妙姈),以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與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5年8月28日起至125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盧洲國邀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9,500,000元、②6,5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6年6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②自107年7月30日起至122年7月3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上開借款①部分,分別於110年7月12日、111年1月5日及111年8月31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契約,歷經數次變更,借款到期日延長至114年12月29日;借款②部分於110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契約,變更本金償還方式為「自110年6月3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2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盧洲國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4月26日因招領逾期退回,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於113年3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林幸姿、林宜昭、林佶鋒、盧畹芬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20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其餘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13年7月9日屏院昭家結字第113司繼1120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盧洲國及盧丞彥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盧陳秀霞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相對人盧洲國前揭借款①自113年2月29日起、②自113年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利)息,尚欠本金①138,133元、②4,711,74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被繼承人盧陳秀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催告函及退回信封面影本、本院113年7月9日屏院昭家結字第113司繼1120號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盧洲國及盧丞彥、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14

0
0
84.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權利範圍2分之1;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公同共有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15

0
0
13.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權利範圍2分之1;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公同共有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16

0
0
9.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權利範圍2分之1;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公同共有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6
復興路28號
新街段一小段14、15、16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89.78、二層105.98、騎樓16.20,總面積211.96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權利範圍2分之1;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