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代 理 人 謝佩容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郭嶺梅於民國108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 債務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與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郭嶺梅及第三人陳裕仁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09年4月7日、②110年1月19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總額度①15,000,000元、②5,000,000元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債務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8筆共計20,000,000元(詳如附表㈡所示),另附表㈡編號001至004之借款4筆,債務人於借款同日另以增補契約書暨申請書約定借款期間之償還計息方式。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前揭借款自如附表㈡所示之上次計息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㈡所示之現放餘額,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書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郭嶺梅、債務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另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此為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之 要旨,可供 參照。本件就相對人陳裕仁部分之聲請,因其非本件抵押權登記之設定義務人,依前揭說明,自非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是聲請人就相對人陳裕仁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10年1月2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央行融通利率+0.055%;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055%;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9%,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 | | | | | | | | | | | | | | | | | 自110年1月2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央行融通利率+0.055%;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9%,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1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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