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上 一公 司
代 理 人 劉家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1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即
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