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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古采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於民國113年3月7日與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本票1紙,用以擔保聲請人間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39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4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113年3月11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及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2日與聲請人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6,390,000元,約定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6年3月12日止,共計36期,於每(雙)月約定日(若為月底泛指當月最後一日)各攤付177,500元整,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353,980元及利息。另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已解散(113年4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330512120號),且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規定,由其唯一股東利紹詮為法定代理人,此部分併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20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古采婕,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債務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裁定、經濟部113年8月2日經授商字第11330140540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9月2日金院發紀字第1130004047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古采婕、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及利紹詮,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德勝

398

0
0
96.17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
德勝路48之3號
德勝段39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8.42、二層48.42、三層48.42、四層19.40,總面積164.66
二樓陽台3.66、三樓陽台3.2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