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古采婕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利紹詮於民國113年3月7日與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
本票1紙,用以
擔保與
聲請人間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6,390,000元,到
期日為113年4月15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113年3月11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及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2日與聲請人簽立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6,390,000元,約定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6年3月12日止,共計36期,於每(雙)月約定日(若為月底泛指當月最後一日)各攤付177,500元整,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353,980元及利息。另
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已解散(113年4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330512120號),且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按公司法第79條規定,由其唯一股東利紹詮為法定代理人,此部分併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20日因
贈與,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古采婕,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惟債務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號裁定、經濟部113年8月2日經授商字第11330140540號函、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9月2日金院發紀字第1130004047號函、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古采婕、債務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及利紹詮,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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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8.42、二層48.42、三層48.42、四層19.40,總面積164.6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