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蕭士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周露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2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經核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除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借據外,尚有400,000元之購屋貸款契約,故請陳明上開400,000元部分之貸款是否清償,如未清償且欲併為請求,應陳明尚欠金額,並提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