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盛松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聲請借款契約,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部分,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2項有關
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蔡盛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
債權釋明文件,除580,000元、2,200,000元及2,730,000元之貸款契約、借據外,尚有4,000,000元之貸款契約,故請陳明
上開4,000,000元部分之貸款是否清償,如未清償且欲併為請求,應陳明尚欠金額,並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