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依據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有關「動用額度之方式」記載為:動用額度時,應由甲方向以方提出乙方認可之申請書及各相關文件,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各授信/應收帳款
債權承購契據或動撥申請文件
所載利率計付利息並清償本金,除另有約定外,
按月償付本息。故請提出動撥申請之相關文件(可看出申請撥款日幣222,593,600元、借款起訖
期間、約定之清償方式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