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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依據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有關「動用額度之方式」記載為:動用額度時,應由甲方向以方提出乙方認可之申請書及各相關文件,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各授信/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契據或動撥申請文件所載利率計付利息並清償本金,除另有約定外,月償付本息。故請提出動撥申請之相關文件(可看出申請撥款日幣222,593,600元、借款起訖期間、約定之清償方式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