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心連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556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陳明本件
債權釋明文件,即
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1紙,是否於到
期日民國113年4月6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