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雪珠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其中借款新臺幣500,000元部分,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一條有關
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㈣款至第㈧款之任一事由為
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
上開借款係依第㈣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就上開借款500,000元未
按期繳納本息部分,書面通知、催告
債務人宋基瑞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