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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枝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