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即
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
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書、借據、
本票、信用卡契約等)。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