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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黃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邱綋珅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定期日為139年9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邱綋珅邀同第三人蕭愛珠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0元,並於同日自行再向聲請人借款②22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39年9月1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6月2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子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12月10日起、②自113年2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6,436,098元、②201,6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506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契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506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子宸、債務人邱綋珅,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崑崙

311-4

0
0
109.07
全部
信託委託人:邱綋珅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崑崙

311-9

0
0
363.99
1000分之115
信託委託人:邱綋珅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99
自強巷2弄10號
崑崙段31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61.35、二層53.30、三層51.95、屋頂突出物10.35,總面積176.95
陽台13.59
全部
信託委託人:邱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