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振龍間請求
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振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相對人黃振龍、
關係人黃瓊慧催告函收件回執之反面(簽收人簽名部分)。另請確認
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黃振龍之戶籍地址,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二、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潮州維修廠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