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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相  對  人  曾唯宸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唯宸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510,000元、②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7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920,000元、②58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109年7月29日起至129年7月2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3年6月29日起、②自113年7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453,179元、②485,277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8月1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於113年9月6日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巷0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封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曾唯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八爺

27

0
0
104.95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
大同路209號
八爺段2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9.14、二層56.56、三層59.72、四層59.72,總面積235.14
屋頂突出物6.2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