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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鄭世偉、鄭世銘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債務人
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之最新商工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