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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世偉、鄭世銘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之最新商工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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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