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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鄭世偉、鄭世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之最新商工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