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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陳瑋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瑋婷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4月13日起至139年4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自113年6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62,486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7月12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繳款紀錄、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瑋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2年12月6日具狀表示,已繳清房貸至目前為止所欠之金額,目前無欠繳之情事,並與客服人員協調好處理後續法務費及房貸正常繳納,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423-39

0
0
6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11
康定街35巷38號
檳榔腳段一小段423-3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36.05、二層36.05、三層36.05,總面積108.1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