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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方豪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簡金輝、簡慕凡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
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3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
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
為何人)。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