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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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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冠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3,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請提出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