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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相  對  人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嘉鈴、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鹽埔鄉大仁東段103、115地號所有權人為張嘉鈴,鹽埔鄉大仁東段20建號所有權人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渠等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3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張嘉鈴、第三人許正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200,000元(另於112年3月9日簽立同面額表票1紙),借款期間為自112年4月7日起至127年4月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2月5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冠宏,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前揭借款債務人自113年6月7日及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8,291,3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連帶保證書、存證信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往來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冠宏及債務人張嘉鈴、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大仁東

103

0
0
5,956.83
全部

002
屏東縣
鹽埔鄉
大仁東

115

0
0
2,777.15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
民治路68之18號
大仁東段103地號
鋼骨構造、鋼鐵構造無牆、鋼筋混凝土構造、一層樓房
A棟雞舍560.96、B棟雞舍560.96、C棟雞舍560.96、D棟雞舍560.96、E棟雞舍560.96、堆肥舍29.85、管理室59.69、倉儲設備130.62,總面積3,024.96
水塔15.41、飼料桶9.72、蓄水池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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