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欣儒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欣儒(即
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除上開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外,另有共同
擔保地號琉球鄉花矸段664-1地號似已塗銷擔保登記,故請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以利確認抵押權之變更歷程。
四、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罔渡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