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枝明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