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楊◯◯
楊◯◯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楊◯◯等2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
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
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
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楊蕭順金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
債務人曾伊蓮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120,000元、②5,3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38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⑴中期借款部分930,000元、⑵1,070,000元,借款期間⑴、⑵均為自108年4月17日起至138年4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⑶循環額度借款部分為3,400,000元,約定立約人實際循環額度借款數額不超過本循環額度約定之前開額度,本項借款之約定以每一年為一期,自108年4月17日起至109年4月17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本契約之內容無
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倘不續約應由立約人或貴行任何一方於額度到期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立約人應於借款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⑴、⑵部分,分別自⑴113年7月17日、⑵113年6月17日起即未按時繳納本息,現欠本金⑴809,471元、⑵933,475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⑶部分,結算至113年10月31日,尚欠本金3,376,306元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9,359元,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6%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且原設定義務人楊蕭順金似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
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另催告函部分應向債務人曾伊蓮之戶籍地址為送達,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命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他
上開應補正事項資料。聲請人於113年12月3日收受上開裁定,
惟逾期
迄今仍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補正上開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
首揭規定及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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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38.58、二層57.79、三層55.56、四層27.28、騎樓15.59、門廊2.68,總面積197.4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