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馨進之
繼承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4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帳務明細(可看出尚欠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三、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馨進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第一至第四 順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