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
繼承人等7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進添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如有除已陳報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等7人之相對人外之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