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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詠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芝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買賣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吳美芝、吳美玉,於113年4月2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4,972,500元,到期日為113年1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4,747,5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  年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1

0
0
130.0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532-2、532-3、532-4、532-5地號
002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2

0
0
102.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3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3

0
0
95.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4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4

0
0
100.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
005
屏東縣
竹田鄉
美崙

532-5

0
0
123.00
全部
分割自:532-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