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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魯宜寧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