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馬營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馬營令間請求
拍賣留置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馬營令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
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馬營令之戶籍地址,如否(催告函寄件地址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三、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東港維修廠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