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葦庭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放款借據,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
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潘葦庭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