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尤明郁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即被
繼承人趙天賜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請提出
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送達地址。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約定償還方式為
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又其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六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會以合理
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
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尤明郁地政士(即被繼承人趙天賜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本件聲請經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轉變更契約書,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惟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他項權利部登載之權利種類為「抵押權」,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抵押權種類,如有登載錯誤,請向地政事務所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