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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明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趙天賜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提出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送達地址。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約定償還方式為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又其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六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會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尤明郁地政士(即被繼承人趙天賜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轉變更契約書,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他項權利部登載之權利種類為「抵押權」,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抵押權種類,如有登載錯誤,請向地政事務所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