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羅子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塗緯明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三、本件聲請經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金錢借貸債務。」,擔保債權範圍不包含「票據」,故請提出其他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或另行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所提之
本票係因借款而簽發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