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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美麗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張明森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除相對人蔡美麗外,如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 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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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