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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玉里 
相  對  人  邱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佳霖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於110年6月10日變更權利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16,44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計16,210,000元(詳如附表㈢編號001至003所示),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相對人邱佳霖又於112年11月17日簽立保證書1紙,與第三人劉士豪共同為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以本金150,000,000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筆,金額共計82,300,000元,詳如附表㈢編號004至017所示)。相對人前揭借款及連帶保證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部分,自如附表㈢所示之收息訖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㈢所示之實貸餘額,前揭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部分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寄發通知函催告第三人及相對人繳納欠款,並於113年2月1日日送達第三人及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增補款約定書、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佳霖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㈠: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新孝

1245-12

0
0
157.20
全部


附表㈡(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42
明禮路346號
新孝段1245-12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89.01、二層89.01、三層89.01、四層31.30,總面積298.33
陽台23.74
全部


附表㈢: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編號
初貸金額
初貸日
實貸餘額
收息訖日

(新臺幣)
到期日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001
7,000,000元
自110年6月11日起
至130年6月11日止
6,241,370元
113年1月11日
002
9,000,000元
自103年6月26日起
至123年6月26日止
5,068,270元
113年1月26日
003
210,000元
自103年6月26日起
至123年6月26日止
117,501元
113年2月26日
004
3,000,000元
自110年6月2日起
至115年6月2日止
1,495,020元
113年1月2日
005
16,800,000元
自112年8月18日起
至113年2月18日止
16,800,000元
113年1月18日
006
14,000,000元
自112年8月18日起
至113年2月18日止
14,000,000元
113年1月18日
007
1,500,000元
自112年9月1日起
至113年3月1日止
1,443,248元
113年1月1日
008
3,000,000元
自112年9月27日起
至113年3月27日止
2,887,667元
112年12月27日
009
2,625,000元
自112年10月23日起
至113年4月23日止
2,521,174元
113年1月23日
010
10,000,000元
自112年11月3日起
至113年5月3日止
9,438,398元
113年1月3日
011
4,500,000元
自112年9月1日起
至113年3月1日止
4,329,743元
113年1月1日
012
9,000,000元
自112年9月27日起
至113年3月27日止
8,662,999元
112年12月27日
013
7,875,000元
自112年10月23日起
至113年4月23日止
7,563,523元
113年1月23日
014
1,000,000元
自111年9月1日起
至116年9月1日止
716,935元
113年1月1日
015
1,000,000元
自109年9月17日起
至114年9月17日止
331,872元
113年1月17日
016
4,000,000元
自111年9月1日起
至116年9月1日止
2,867,751元
113年1月1日
017
4,000,000元
自109年9月17日起
至114年9月17日止
1,327,470元
1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