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代 理 人 鍾玉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邱佳霖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3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於110年6月10日變更權利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16,44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計16,210,000元(詳如附表㈢編號001至003所示),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相對人邱佳霖又於112年11月17日簽立保證書1紙,與 第三人劉士豪共同為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以本金150,000,000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筆,金額共計82,300,000元,詳如附表㈢編號004至017所示)。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及連帶保證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部分,自如附表㈢所示之收息訖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㈢所示之實貸餘額,前揭第三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部分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寄發通知函催告第三人及相對人繳納欠款,並於113年2月1日日送達第三人及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增補款約定書、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邱佳霖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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