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相  對  人  袁亞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袁亞紅於民國102年9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9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710,000元、②1,000,000元、③17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③均為自102年9月5日起至122年9月5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③均自113年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67,439元、②538,913元、③91,538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袁亞紅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萬年

515

0
0
74.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萬年

515-6

0
0
150.00
8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782
武愛街165巷7號
萬年段5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4.66、二層46.56、三層46.56、四層44.66,總面積182.44
陽台7.34、屋頂突出物7.7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