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抗 告 人 郭順華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提之民事抗告
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記載「相對人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裁定於抗告人提出本票
債權不存在確定前,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故請
具狀陳明是否併為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