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相  對  人  陳君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1,989元、發票日及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29日)1紙,付款地記載為「臺南」,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