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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彩瑋、鄭清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5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12月7日、到期日113年10月7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